各市(州)、省直管市、林区、县(市、区)财政局,省直各 预算单位,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、评审专家:
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,规范采购代理机构收费行 为,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,维护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权益, 根据《财政部关于印发<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>的通知》 (财库〔2016〕198号),现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 付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。
一、支付主体责任
采购人要落实好政府采购主体责任,将评审劳务报酬、异 地评审差旅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,完善评审劳务报酬支付报销 机制。整理以往年度评审劳务报酬的支出数据,包括支出金额、评审项目数量、评审专家人数、依法代缴的个人所得税、异地 评审差旅费等,分析研判下一年度需要开展的采购项目数量和 规模、可能涉及的评审活动次数和评审专家需求,合理预估评 审劳务报酬金额。
采购人应当按照“谁使用、谁付费”的原则,不得将应当 由采购人支付(含重新评审)的劳务报酬转嫁给供应商或采购 代理机构,不得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垫付、代付评审劳务报酬, 不得将评审劳务报酬与代理费用打包在委托代理协议内。
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中标(成交)供应商支付评审劳务报酬,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采购人代表及其他现场工 作人员发放劳务报酬。
评审劳务报酬应当按实际参加项目评审的时长计算,评审 专家不得故意拖延评审时间,不得向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索 要除应得的评审劳务报酬、异地评审参照采购人标准实际发生 的差旅费以外的其他不合理费用。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 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,不得获取 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。
二、支付流程方式
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结束后,及时将随机抽取的 评审专家名单、《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(税后) 确认表》及异地评审差旅费等报销单据送交采购人。
采购人应当在评审活动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 等非现金方式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及异地评审差旅费,支付凭证作为采购文件存档,确保支付过程可追溯。
三、监督管理责任
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工作,加 强政策法规宣传,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能,不断压实采购人主 体责任。加强评审劳务报酬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,对不按规定 支付的采购人要责令整改,从严查处乱收、滥发劳务报酬的采 购代理机构和超标准索要不合理劳务报酬的评审专家。
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过程中有违法违 规行为的,有权向政府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举报。